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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和 职 工 的 权 利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单位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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