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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机  构
管理原则

根据住房公积金实行的"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住房公积金在管理上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这样一种模式。


住房委员会及其职责

  住房委员会是指设立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组成的机构。
  住房委员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职责是: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指:设立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组建的机构。县(市)原则上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需设立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受托银行的职责。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指导。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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