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职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
待遇项目 |
待遇标准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以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 40%,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超过工亡职工本人生前工资。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二)相关政策规定
1、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
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2、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失踪,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被法院宣告死亡的,按因工死亡规定处理。
3、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4、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死亡,应当先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 1)交通事故已给付丧葬费的,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如给付的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当补足差额。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
(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已由伤亡职工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不再发给。如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低于工伤保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3)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的,除按本条(1)、(2)款享受待遇外,其它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 4)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它原因,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经办机构应按照《条例》及本实施办法规定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
5、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或停交工伤保险费的,期间发生的伤亡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因用人单位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基数不实而造成职工伤亡待遇降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并支付差额。
6、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实习学生,不适用本办法。
7、未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埠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应由用人单位、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向参统地或取得营业执照单位所在地的地(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有外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委托的,由受委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办理工伤认定事宜。
二、 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 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