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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劳动保障部有关人士介绍,我国在《劳动法》贯彻的13年当中,全国劳动合同期限签订三年以下的占60%左右;而在欧盟、日本,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比例达80%以上。我国计划经济时期的“铁饭碗”是一个极端;而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合同短期化是另一个极端。因此,全面、辨证地理解和实施劳动合同法,不会导致用工机制僵化。该人士结合社会上的一些反映,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产生的影响作了具体分析。
一、关于对用人单位人工成本的影响
归纳一些用人单位和专家学者反映的人工成本上升的情况,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制度设计的直接成本包括两部分:
1.经济补偿成本。用人单位主动终止期满的劳动合同或者因用人单位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劳动合同的,因用人单位存在法定违法情形而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2.试用期工资成本。用人单位支付给试用期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这对一些原来任意压低试用期工资的用人单位增加了一定成本,但涉及的仅仅是试用期劳动者,影响有限。
(二)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由于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更具有可操作性,而且规定的用人单位违法责任更重,客观上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些用人单位为此增加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加强培训、聘请法律和管理顾问,增加了人力资源管理成本。
(三)纠正以往违法行为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很多用人单位没有遵守法律规定。以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今后将可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一些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用人单位,今后将可能对所有劳动者同工同酬,因此误认为提高了成本。
(四)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成本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违法责任规定的比较具体、也比较多。如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等等。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较多,则付出的代价会大量增加。
(五)潜在的人工成本
据社科院工经所研究报告介绍,1990-2005年,我国劳动者的报酬占GDP的比例从53.4%降低到41.4%,用人单位利润的大幅增加在相当程度上是以职工的低收入为代价。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的要求,今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逐步提高,是一个必不可免的趋势。因此,一些用人单位认为,今后工资增长的压力很大,潜在的人工成本会由此而提高。
二、关于对劳动者就业的影响
据劳动保障部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对全国82个城市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进行的统计分析,2007年第四季度需求人数比上年同期增加32.5万人,增长了11.2%。分区域看,东部地区劳动力市场中需求人数的增长幅度高于中、西部地区;其中,珠三角地区的需求人数比上年同期增长了71.3%,长三角地区增长了18.4%,闽东南地区增长了30.4%;只有环渤海地区减少了1.8%。目前尚未看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就业产生负面影响。至于今后就业形势会发生什么变化,还有待实践去检验。
三、关于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据调查,广东制鞋企业主要集中在东莞、惠州、广州、鹤山和中山这几个城市,总共有5000-6000家,近一年来关闭的大中型制鞋企业已超过1000家。其中,约25%的企业迁到东南亚的越南、泰国、印度、印尼、马来西亚等地;约50%的企业迁到江西、湖南、广西等内地省区;另有约25%的企业目前尚在观望之中。分析解散或迁移的企业,其分布主要集中在零售、餐饮、建筑、劳动密集型、出口导向型、中小型企业;其中外资企业主要集中在台资、港资、韩资企业。而中国欧盟商会表示,劳动合同法不仅不会影响在华投资,完善的法制环境更会成为吸引外资的优势。另外,企业解散或迁移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的下调或取消、内外资用人单位所得税合并、环保工作力度加大、原材料和能源价格上涨、人民币升值、地方政府力促产业升级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只是其原因之一。
从目前看,没有数据表明以上企业解散或迁移对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2007年,广东东莞市GDP为3151亿元,比上年增长18. 1%;广东省GDP为30606亿元,比上年增长14.5%;全国GDP为246619亿元,比上年增长11.4%。由于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在内的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部分企业解散或迁移,对局部地区短期的GDP增长率可能会有一定影响,但不会影响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2008年3月4日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