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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灵活就业的理论、实践及发展方向
    曾湘泉(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第三产业逐渐壮大,高科技飞速发展以及文化理念不断变化,多种灵活就业方式首先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应运而生,并对当地劳动力市场产生了积极效果。现今,这场就业方式的革命已经席卷了世界各地。在中国,灵活就业在劳动力市场上正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研究国内外灵活就业的理论、具体实践,并预测其未来的发展方向,对于我国进一步改革就业制度、用工制度,加速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增强劳动力市场的弹性,缓解就业压力,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灵活就业的内涵和主要形式

      1、 “灵活就业”的内涵

      灵活就业Flexible Employment,在国际上大多与非全日制就业和非正规部门或非正规经济就业的定义相关。这个概念近年来开始在劳动部门流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课题组在其所撰写的《我国灵活就业问题研究报告》(2002年)中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灵活就业做出了如下界定: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等几方面不同于建立在工业化和现代工厂制度基础上的、传统的主流就业方式的各种就业形式的总称。

      2、灵活就业的主要形式

      按照通常对灵活就业的理解,灵活就业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类:非全日制就业、临时就业(包括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待命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独立就业、承包就业、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

      根据这几类灵活就业形式在劳动标准、产生机制、就业身份三方面所表现出的共性,可以对它们进一步归类如下:

      (1)在劳动标准方面(包括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以及福利等)、劳动关系协调方面和就业稳定性方面有别于正式职工的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指包括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待命就业在内的临时就业形式。

      (2)由于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变革引起就业方式的变革所产生的灵活就业方式。如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3)独立于单位就业之外的就业形式,即劳动者的工作是自己创造的,劳动者不与单位发生任何劳动关系,只是提供产品或技术、劳务服务,属于非工薪劳动者。包括承包就业、自营就业(在中国主要表现为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者)、独立就业和家庭就业。

      二、多种灵活就业方式的成因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灵活就业方式不但是企业为了应对变化的市场需求而必然做出的用工选择,更是在劳动力市场的总量和结构矛盾面前,企业、劳动力和政府三方的决策和行为综合作用的结果。

      1、企业经营需要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

      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脚步的加快,国际贸易竞争、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与此同时,市场需求也越来越呈现出小规模和个性化的特征。在这种环境下,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快速地应对市场需要组织生产,企业必然会选择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

      灵活多样的用工方式可使企业在人员配置上机动的应对需求变化不定的市场,即采取固定一定比例的核心员工,在定单增多或产品转型造成人员不足时,再以多种方式灵活雇用非核心员工,实现以低成本获取高效益的企业经营原则。另外,灵活用工还可以更有效地利用生产设备。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雇主多用非全日制工人解决因法定工作时间不断减少而出现的设备使用上的脱节问题。

      2、劳动者的就业需求日益多样化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们的文化理念、思想意识以及就业观念等也都相应地发生了很大变化。如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不少人认为工作的目的已不仅是为了生存,而是实现自我价值。所以,人们更希望摆脱以往自由度很少的固定就业模式,以拥有更多属于自己的自由空间。另外还有一些人,尤其是女性就业者,则希望把抚育子女、家务劳动和赚取小笔收入三者结合起来,根据自己的家庭责任和年龄情况调整职业活动。这些期望和要求只有灵活多样的就业模式才能实现。

      3、失业压力与政府的因势利导推动了多种灵活就业方式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世界各地尤其是经合组织(OECD)国家由于经济增长减速、人口老龄化、劳动力市场政策和社会保障制度刚性等因素的综合影响,失业率大幅上升。19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陷入持续的不景气之中,日本的失业率持续走高。转型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近十几年来就业形势也多呈现恶化倾向。

      一些国家的政府开始注意到,传统的固定就业模式刚性大,不利于缓解就业压力,而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不仅为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或留在劳动力市场内提供了可能,同时还让劳动者能够分享有限的工作,以解决尖锐的失业问题。因此,各国政府因势利导,提倡、鼓励劳动者灵活就业、鼓励企业灵活用工。这一方面体现在修订那些不利于灵活就业的法律法规,减少对灵活就业的限制,并在税收、信贷、财政等社会经济政策方面优待灵活就业者;从劳动条件、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就业服务、养老保险等方面对灵活就业者的权益进行保护,以激发、增强劳动者选择灵活就业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制定一些直接开创灵活就业岗位的政策措施,以促其发展。比如,日本企业实行的是一种固定工或核心员工(日本称之为“正社员” 或“正规社员” )与非固定工(合同工或临时工,日本称之为“非正规社员”, “契约社员”,part-time, time等)并举的灵活的用工机制,特别是在低端劳动力市场,如加工制造业,零售服务业,以及业务量变动较大的中小企业中,非固定工的比例非常的高。这种非固定工的大量使用,既为企业灵活调节用工适应市场景气变动提供便利,同时也为社会流动劳动力的就业创造了条件。最近,日本国会各方正在就是否提高非固定工(part-time)的地位与待遇以与“正规社员”相当的议案进行讨论,虽然劳资双方目前均不同意,该议案还有待继续讨论,但反映了灵活就业正在成为各国法规层面高度关注的发展动向。

      4、产业结构变化、知识经济崛起,为多种灵活就业方式提供了发展空间

      20世纪70年代后,各国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调整速度加快。近30年,由于多种因素造成了制造业的萎缩,但第三产业却不断扩大。产业结构的变化给就业方式带来了巨大冲击。固定的全日制、长期就业合同是以制造业为主体的时代的产物,而第三产业的生产经营方式乃至产品、客户都与第二产业大相径庭,所以其从业人员的就业方式也难以固守第二产业的传统就业模式。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与日趋多元化、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机制灵活、富于弹性的就业形式。

      三、灵活就业在我国的实践和面临的问题

      1、我国灵活就业的基本情况

      (1)以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为主

      目前,我国的灵活就业形式主要集中于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这两类。2000年,我国城镇从事个体和私营经济的从业者共有3034万人,约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员21274万人的16%。(劳动部,2000)按照国际劳工组织的界定,这两类也可划入“非正规部门就业”的范畴。

      (2)主要分布于第三产业

      我国灵活就业从业者的主要行业分布为:从事第一产业中农林牧渔的,有40万人,占1.1%;从事第二产业中制造业、建筑业的,有712.4万人,占20.9%;从事第三产业中批发零售和餐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电通信业、社会服务业的,有2541.2万人,占74.6%。由此可见,灵活就业人员主要从事的是第三产业。(劳动部,2000)

      (3)从事灵活就业的主要群体普遍文化程度和技能水平偏低,年龄偏大

      据劳动部调查显示,目前我国以灵活就业方式工作的主要是在进城农民工、城市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企业富余职工等几大群体。(劳动部劳动科学研究所,2002)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产业结构快速升级的新形势下,知识和技能的匮乏或滞后、年龄的偏大使这些人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弱势群体。

      2、发展灵活就业在我国的意义

      (1)就业门槛低、行业和门类庞杂,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市场的结构性矛盾

      我国的劳动力市场在总量矛盾十分突出的同时,还面临严重的结构性矛盾。如上所述,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市场对低技能、低劳动生产率、低收入行业的劳动力的需求大幅度下降,而对高技能、高劳动生产率、知识密集和高收入行业的劳动力需求大幅度增长。从传统行业和国有、集体部门释放出来的劳动力,绝大多数由于技能低、年龄大等原因,缺乏就业竞争优势,难以进入新兴部门就业。在此情况下,各种灵活就业形式,特别是其中的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由于其就业门槛低,对技能和资金的要求不高;行业和门类庞杂,包容性大等特点,成为了我国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重要渠道。据劳动部估计,我国目前已有70%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进入灵活就业领域。(劳动部,2002)

      (2)机制灵活、进退方便,有助于推进企业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确立。

      目前我国的灵活就业形式主要集中在自营就业和家庭就业这两类,换句话说,非正规部门是我国灵活就业从业人员主要分布的地带。而其它类型的灵活就业,尤其是非全日制就业和临时就业,这些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正规部门中占主导地位的就业形式并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传统的人员能进不能出的用人机制不但越来越成为国有企业提高管理效率、赢得市场竞争力的羁绊,同时也严重地束缚着政府部门、学校、医院等非赢利组织效率的改进。因此,进一步在我国正规部门中引入诸如非全日制就业和临时就业等灵活就业形式,对一些非核心岗位或通用型岗位采用弹性工时制度和灵活多样的雇佣合同,不仅能节约人工成本,提高组织效益,更有利于扭转激励不足、效率低下的僵化用工模式,促进这些部门中现代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形成。

      此外,灵活就业在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促进经济增长、推动城镇化进程、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也都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3、我国灵活就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缺乏专门的法规和相应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规政策体系中,对于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尚没有专门的规定。已有的一些涉及灵活就业的法规政策也不够系统和全面。在政府的劳动保障统计指标中没有灵活就业人员的统计指标,对于灵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的界定尚未形成统一意见。对于灵活就业方式的发展,缺乏统筹规划,已有的涉及灵活就业问题的规划操作性不强,难以应对灵活就业发展中将会出现的问题。

      尽管少数地区已经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做了专门规定,但从总体上看,现行的社会保障政策制度基本将灵活就业人员排斥在外。他们中许多人没有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的社会保障计划。这是制约灵活就业方式发展的重大障碍。

      (3)缺乏专门和完善的就业服务系统和资金支持

      目前专门的灵活就业服务系统尚不健全,劳动力供求双方得不到有关信息、培训和相应服务;很多准备创办小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得不到创业培训和有关咨询服务;劳务派遣公司等劳务服务组织尚不发达。

      许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它类型的灵活就业者急需小额资金的支持,以便创业,但他们融资困难。有关部门提供的小额信贷,担保条件限制多、手续繁杂,不易得到。

      (5)灵活就业人员权益应受到保护。

      我国灵活就业的从业人员基本上以下岗职工、进城农民工、离退休人员和残疾人为主。他们整体上文化程度偏低、技能单一、年龄较大、对现行法规政策了解较少,属于弱势群体。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着有关优惠政策不落实,对个体户“乱收费”,劳动条件差,无理克扣工资,违法延长工时或节假日加班得不到报酬等损害灵活就业者权益的行为。需要对这些就业困难群体的权益加强保护。

      四、促进我国灵活就业发展的思路及对策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灵活就业是对缓解社会就业压力,同时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的效率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应大力发展。但灵活就业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重大社会经济问题。促进灵活就业需要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用人单位、劳动者等各个方面的共同努力。

      1、通过立法和制定优惠政策,大力扶持灵活就业。

      国外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和政策的扶持对于灵活就业的健康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当务之急是健全有关灵活就业的法规和政策,为其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确定灵活就业的法律地位。一是清楚的界定“就业”的涵义。目前我国就业的统计存在着较大的混乱。就业者、失业者和非劳动力这些概念都没有被界定清楚,或者说没有被人们正确的认识。同时隐性失业和隐性就业同时存在。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建立科学的就业范畴,是一项急待解决的问题。二是如何统一和规范“灵活就业”、“非正规部门就业”、“非标准就业”、“非传统就业”、“多样化就业”等提法,以明确这种就业方式的内涵和范围,特别是如何与国际标准对接,也是在中国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的前提。

      为劳动者选择灵活就业创造有利条件。包括进一步制定和落实针对小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中从业人员的工商管理政策、资金(信贷)扶持政策、税费减免政策。为拟创办小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提供信息服务、技术培训、咨询和资金支持。

      通过立法鼓励企业灵活用工。在这一点上可以借鉴发达国家政府的做法,例如,在德国1988年制定的《高龄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法》中,对响应号召,让55岁以上的高龄劳动者转为非全日制就业,匀出岗位给其他求职者的企业,联邦雇用厅将支付企业当事劳动者原工资的20%予以补助。又如1983年英国政府推出的《就业分割制度》,对于将一个全日制雇员的工作分配给两个以上非全日制就业者的企业,政府将提供奖励性补助。在法国,对通过缩短工时来安排失业人员或扩增雇员并达到政府要求的企业将连续三年减免其为安置的劳动者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的30%~40%。我们可以借鉴这些做法,制定出适合激励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以及学校、医院等非赢利型正规部门的优惠法规或政策。

      保护灵活就业者的权益。对灵活就业者权益的保护应体现在就业合同、就业期限、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解雇限制等诸多方面。总的原则是尽量使非全日制就业者享有与全日制就业者同等的权益,使临时就业者享有与正规就业者同等的权益,使家庭就业者和自营就业者获得与正规雇员类似的权益。

      根据灵活就业者的特点,应在实行以月为单位计算的最低工资的基础上,制定小时最低工资。还应专门制定适合灵活就业者的社会保险办法,可考虑对灵活就业者实行按期定额征收社会保障费的办法,使灵活就业者首先得到养老、医疗和工伤待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再制定失业、生育等保险规定。

      2、提供便捷优质的培训和就业服务。

      应根据灵活就业的特点开展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技术培训和创业培训。创业培训的课程须包括个体经济及小企业经营方法,产品营销策略,成本核算,服务技巧等。技能培训则应力求首先使受训者成为可就业者,再进一步使他们成为有市场竞争力的就业者。要做到创业培训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培训与就业指导相结合,培训与咨询服务相结合、培训与资金扶持相结合。

      应开发适合的创业培训教材;聘请劳动、工商管理、税务、银行、财会等部门行业的管理和专业人员授课和提供咨询;并为创业人员提供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创业后扶持等一揽子服务。

      3、积极促进劳务派遣公司等劳务服务组织的发展。

      劳务派遣公司是通过把劳动者组织起来,向社会提供劳务服务,以便促进就业和取得适当收益的社会经济组织。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劳务派遣公司可以有三种类型:一是“员工型”;二是“会员型”;三是“员工会员型”。各类劳务派遣公司都兼有介绍工作、促进就业的职责,有利于社会稳定,因此,政府应给予经费补助和多方面的扶持。目前,应针对劳务派遣业税收负担过重、平均利润微薄的困境,尽快设计制定有利于劳务派遣业发展的优惠税收政策。

      4、加大对灵活就业的研究工作。

      灵活就业尽管已经成为我国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但由于灵活就业本身“灵活”的特殊性,不便于把握。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目前对就业,特别是灵活就业的统计、调查和深入的实证研究仍显不足,尚待加强。只有在对灵活就业信息充分把握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才可能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对策,并促进灵活就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在这方面学术界应更多地关注灵活就业这一领域,政府也应加大对灵活就业研究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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