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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分为两类,即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和国家认可的法律规范。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文件及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国家认可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国际协约文件。因此,本网设计国家劳动法律规范栏目时,由于国家认可的劳动法律规范比较单一,所以只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承认的国际劳工公约栏目",而将国家制定的劳动法律规范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四个层次,它们的界定分别如下:
1.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发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自成体系且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规范性文件。
2.法规:是指法律效力次于法律的自成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国务院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颁发,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是由省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发,或由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颁发,适用于本省或本市的规范性文件。所谓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另外,国务院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的效力。
3.规章:是指法律效力次于法规的自成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各部委颁发,适用于全国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是由省一级人民政府或由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适用于本省或本市的规范性文件。
4.政策:是指法律效力次于规章的,就某一个或若干个问题而制定的非自成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分为国家政策和地方政策。国家政策是由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制定,适用于全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策是具有制定政策权力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适用于本省或本市的规范性文件。
本网具体栏目设定情况,在国家一级的法律规范中设立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政策"、"国际公约"和"失效文件"等栏目。由于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具有极强的地域性,所以我们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部分省会所在市为地域单位,设立了"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地方政策"和"失效文件"等栏目。
以上说明,供上网查阅法律规范性文件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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