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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工资争议
案例:魏小姐与郝小姐均为某外语培训中心的小时工。在2001年6月份的工作中,魏小姐将1份预约客户名单交给郝小姐,请其代打催问电话,违反了培训中心制定的《热线咨询中心员工守则》第6条第3项的规定,属于工作舞弊行为。中心负责人按规章制度从魏小姐工资、奖金中扣罚了1765元,从郝小姐工资奖金中扣罚了2132.20元,相当于工资奖金总额的60%。魏、郝二人不服,经与领导协商不成,于2001年7月25日便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培训中心领导接到应诉通知书后,便向有关方面咨询,感到自己的做法欠妥,便主动与两位员工于2001年8月20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将多扣罚的金额退还本人,魏、郝两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诉。
评析:本案某外语培训中心在处罚魏、郝两位员工的过程中,认定错误事实准确,也有内部规章制度的依据。问题是其规章制度规定的扣罚比例为工资奖金的60%,违反了国家规定。劳动部颁发的《工资支付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培训中心的领导法制观念很强,知错改错,主动与魏、郝两位员工和解的做法难能可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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