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案例:李某,女,27岁,任B公司培训主管。于2000年12月10日双方签订了试用劳动合同,于2001年2月17日双方又签订了正式合同,为期3年。2001年4月19日,李某提出辞职,B公司表示同意。在办理离职手续时,李某发现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便要求公司为自己补缴。然而,B公司认为李某的各项保险费用已打入工资之中,不同意为其补缴。李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B公司依法为其补缴2000年12月至2001年5月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仲裁委员会立案后,经开庭审理,查明B公司确实没有为李某缴纳各项保险,且有证表明,李某工资中未包含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在仲裁庭主持下,双方本着互谅的精神,达成了调解协议如下: 被诉人以每月480元为基数(被诉人负担该基数的19%)为申诉人缴纳1999年12月至2000年5月的养老保险。被诉人将应该由自己直接负担的费用(480元的19%)直接支付给申诉人,由申诉人自己持该项费用到本人的存档所在地缴纳养老保险。(被诉人应在调解书生效后的十五日内将上述费用支付给申诉人) 仲裁调解书生效后,B公司采取种种手法拒不执行上述协议。李某只好依法申诉法院强制执行。 评析:这个案件很简单,就是B公司违法不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在仲裁庭依法调解的威慑下,B公司与李某达成了协议,事后又拒不执行。不过,B公司不知道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将强制要求其履行该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