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劳动部
劳动争议处处长

范 战 江

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王 昌 硕

律  师
蒋 志 宏
北京市兼职仲裁员
刘 永 立
北京市兼职仲裁员
苏 森 龄
律  师
于 虎
 


  一、日常劳动法律事务代理,具体服务事项如下
  (一)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申诉或向人民法院的起诉和上诉;
  (二)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
  (三)解答有关法律咨询、代写仲裁申诉书或诉讼文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的文书;
  (四)接受委托,为委托人修改完善劳动合同及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等。
  二、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定期或不定期劳动法律顾问。具体服务事项如下:
  (一)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
  (二)为聘请人起草、审查法律文书;
  (三)为聘请人提供劳动法律知识的培训;
  (四)为聘请人提供有关的法律文件;
  (五)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包括日常法律事务代理的所有事项。
  三、接受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具体代理事项如下:
  (一)一般代理事项:
  1.为当事人起草申诉书或起诉书;
  2.为当事人提供收集证据的意见,并为其组织证据、草拟证据说明等;
  3.为当事人准备案件代理意见,提供法律依据;
  4.与当事人共同出庭,参加仲裁活动和诉讼活动;
  5.协助当事人进行自行和解的协商活动。
  (二)特别代理的事项:
  除承担一般代理的事项以外,还承担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等事项。
  四、上述各项劳动法律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均低于律师事务所的一般价格,具体金额可当面协商。
   


《中国劳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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