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职业介绍为名,骗取或以暴力强行索取求职者财物以及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未取得职业介绍行政许可,非法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
(三)取得职业介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在报纸、期刊、网站、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上,代理、发布违法职业招聘广告的,特别是以招聘家政、计时服务人员等广告为名,招募卖淫人员或搭识卖淫的。
(五)以用人单位直聘为名,提供虚假信息或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的。
(六)自发形成的劳动力交易场所,影响道路交通、社会治安和市容环境卫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