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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

宣武劳动保障监察推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近日,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宣武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于2006年4月1日起试行。这项新举措对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树立政府良好形象,构建和谐社会,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后,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了贯彻工作方案,成立了以局领导为组长的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学习国务院、北京市和宣武区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的有关规定,并聘请专家进行培训辅导。

    为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和减少行政执法过错的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出台了《宣武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是明确了制定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目的、过错责任追究应遵循的原则、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过错责任划分、过错责任追究的方式等内容。二是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承办单位,成立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规定了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审批权限。三是明确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程序和落实《制度》的监督机制。宣武区劳动监察大队成立了行风廉政建设督察小组,定期、不定期对劳动监察员行政执法情况进行调查、回访。

编辑制作:崔勇 版权所有:四达劳动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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