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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的简要回顾表明,社会救助计划需要同其他扶贫措施配合起来加以实施,如就业保障(风险第七章)和食品保障计划等。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说,它们还需要在就业(第七章)、医疗(第四章)、教育及家庭这些领域里(第八章)采取扶助性政策。要实现这种协调就需要确定救助的优先目标,并增加一些享受津贴的资格认定标准。最后,在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之间具有一种密切的互补性,因为常常是由于社会保险制度的缺乏而导致了对社会救助的需求。
在很多发展中国家,社会救助计划的目标是针对那些同劳动力市场联系或根本就没有联系的群体(老年人、寡妇和儿童)的。这同发达国家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大多数发达国家针对全部人口,包括向寻那些有工作能力的人提供某种社会救助。在美国,由于一个一生中只能享受5年社会救助津贴(见方框9、1),以及把某些群体,如犯了吸毒罪的人各合法移民(1996年后)排除在享受津贴范围以外,使人们对这种保障的性质提高出了异议。
本章的考察表明,津贴水平大多都低于贫困线,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这主要是由于公共基金不足,但它同时也是为了保留刺激缴纳社会保险费(在拉丁美洲国家)和接受就业岗位(在工业化国家)的作用。虽然在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社会救助水平较低,但它仍是家庭收入的重要补充,并有助于儿童和老年人融入家庭生活。
本章区分了家计调查的三种方式:以收入为基础、以除了收主之外的指数为基础和个人自我选择。在发展中国家很难得到准确的收入数字。所以,以指数和个人选择为基础
的家计调查方式更为适宜。重要的问题在于保证调查方式简单明了,以使地方政府官员和受益人可以照着去做,并使滥用权力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本章还提出了这样的建议,总的来说,主要由中央政府提供社会救助津贴的资金比较好,因为如果不这样做,一般来说,经济萧条地区和地方的巨大需要就不能得到充分的满足。这种做法可以保证一个国家所有地区的人口都能享受同样的基本津贴,当然,如果必要的话,可根据生活支出水平的差别对其进行调整。有方和地区政府可以在基本津贴的基础上增加一些其他津贴,如住房、食品和工作补贴。
社会救助计划经常处于政治处于政治压力之下。支持政府的、政治上又很重要的中产阶级可能不会支持仅仅是针对贫困人口的、覆盖面很窄的社会保障制度。因此,建立基础广泛的、为大多数人支持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很重要的。这种体系应该由强有力的社会保险部分组成。并以高效率的社会救助计划为补充。
最后,本章主要讨论的是法定的、由国家财政支持的社会救助制度。但在受战争、自然灾害和危机困扰的国家,对临时 社会救助措施的需要(它通常是由国际组织资助的)也在增长。此外,为了消除全世界最恶劣的贫困形式,应对社会救助和扶贫措施到底需要多少资金做出估计,这一点是很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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